1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国家平台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326641000120101000
部级事项编码:17022-1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承诺件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项目。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事业单位、企业。
3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4 审批依据
4.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2《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
4.3《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
4.4《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8)。
4.5 《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NY/T1948-2010)。
4.6农业部公告第898号。
4.7《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认定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7〕40号)。
5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6 决定机构
农业农村部。
7 行使层级
国家级。
8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9 申请条件
9.1申请从事该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取得国家生物安全三级或者四级实验室认可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9.2实验活动限于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检测、诊断和菌(毒)种保藏等。
9.3 申请范围为从事农业部公告第898号规定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病原分离和鉴定、活病毒培养、感染材料核酸提取、动物接种试验等实验活动。
9.4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9.5 农业农村部对实验单位有明确规定的特定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包括以合同、协议等形式明确承担的该特定病原微生物相关科研实验活动任务),申请人是上述规定的实验室所在单位。
10 禁止性要求
未获得国家生物安全三级或者四级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单位不得申报。
11 申请材料目录
11.1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表》(申请人自备,一式2份包括原件)。
11.2 国家生物安全三级或者四级实验室认可证书和最近一次评审报告(申请人自备,复印件5份)。
11.3 从事与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科研项目实验活动的,还应当提供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
11.4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生物安全承诺书。
首次申请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实验室管理体系文件(申请人自备,包括原件和复印件)。
(2)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书(申请人自备,包括原件和复印件)。
(3)实验室工作人员学历证书或者技术职称证书(申请人自备,包括原件和复印件)。
(4)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情况证明材料(申请人自备,包括原件和复印件)。
(5)国家生物安全三级或者四级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报告(申请人自备,包括原件和复印件)。
上述申请材料中以下证明材料可选择采用书面承诺方式,以告知承诺书(见附件)替代。
(2)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实验室工作人员学历证书或者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2 申请接收
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畜牧兽医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816/591918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传 真:010-59191808
网 址:http://zwfw.moa.gov.cn
13 办理基本流程
13.1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畜牧兽医窗口审查《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13.2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13.3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经批准后办理批件。
13.4 流程图
14 办理方式
网上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供纸质材料的同步报送。
15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16 承诺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25天)。
17 法定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25天)。
18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9 审批结果
予以许可的,颁发许可文件;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
20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21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21.1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1.2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1.3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批准)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 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畜牧兽医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1816/59191812
23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行政许可投诉
24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畜牧兽医窗口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 8:30-11:00
下午13:30-16:00
申请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应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根据《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从事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实验活动的,或者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病原分离和鉴定、活病毒培养、感染材料核酸提取、动物接种试验等有关实验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8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报农业农村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来源:农业农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