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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兽药进口(通关单)审批

2023-02-12 652 返回列表

办事指南

  •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兽药进口(通关单)审批
    国家平台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326641000120159003
    部级事项编码:17016-2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承诺件
  •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兽药进口(通关单)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兽药进口(通关单)审批项目。
    本指南审批对象为事业单位、企业。
  •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 审批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4号公布,国务院令2014年第653号部分修订,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部分修订)。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农业部、海关总署令2007年第2号公布)。
  •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 决定机构
    农业农村部。
  • 行使层级
    国家级。
  •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 申请条件
    进口少量科研用兽药,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并提交兽药进口申请表和科研项目的立项报告、试验方案等材料。
    进口注册用兽药样品、对照品、标准品、菌(毒、虫)种、细胞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并提交兽药进口申请表。
    国内急需的兽药,由农业农村部指定单位进口,并发给《进口兽药通关单》。
    进口兽药通关单》实行一单一关,在30日有效期内只能一次性使用,内容不得更改,过期应当重新办理。
  • 禁止性要求                          
    经风险评估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兽药禁止进口。
    疗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的兽药禁止进口。
    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禁止进口。
    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兽药禁止进口。
    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兽药禁止进口。
    未取得《进口兽药通关单》的兽药禁止进口。
    农业农村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禁止进口。
  • 申请材料目录
    1.《兽药进口申请表》(申请人自备,原件)。
    2.科研项目立项报告、试验方案等材料(适用于少量科研用兽药)。
    3.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审查意见文件(适用于进口注册兽药样品、对照品、标准品、菌(毒、虫)种、细胞等)。
    4.国内急需兽药进口,兽药进口(通关单)申请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4.1进口单位的合法登记的证明文件或《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2代理合同(授权书)和购货合同复印件。
    4.3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批签发证明(适用疫苗)。
    4.4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4.5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上述申请材料中以下证明材料可选择采用书面承诺方式,以告知承诺书(见附件)替代。

    4.1进口单位的合法登记的证明文件或《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申请接收
    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畜牧兽医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816/591918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传    真:010-59191808
    网    址:http://zwfw.moa.gov.cn
  • 办理基本流程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畜牧兽医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兽药进口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开具《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受理通知书》。
    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对申请材料组织风险评估和审查。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根据评估结论和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签后办理批件。
    流程图
                            
  • 办理方式                          
    网上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供纸质材料的同步报送。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 承诺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风险评估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风险评估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 审批结果
    予以许可的,核发进口兽药通关单;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准予许可的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兽药审批专用章的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给行政相对人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办结通知书。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批准)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畜牧兽医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1816/59191812
  •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行政许可投诉
  •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畜牧兽医窗口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00
    下午13:30-16:00


常见问题

申请表在哪里下载?

申请单位首先在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系统中申请,按照步骤逐一进行网.上填报,填报完成之后,下载并打印生成流水号的申请表。

进口兽药通关单有效期是多少?

兽药进口通关单有效期为30日。

进口兽药通关单相关的法规主要有哪些?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进口兽药通关单的兽药编码在哪里查找?

见《进口兽药管理目录》(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312号)。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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