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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之人力资源合规(二)

2023-02-21 561 返回列表

合规

CONFORMANCE

试用期管理


一、用工场景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新招录的劳动者依法协商确定的一个相互考察期限。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进一步详细考察被录用的劳动者道德品质、劳动态度、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方面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而劳动者也可以实际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要求、企业文化等是否符合自己的预期。试用期赋予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机会,从而为双方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提供了选择和参考依据。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充分了解现行法律法规对试用期的规定,合理合法地涉及试用期流程,在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前提下,利用试用期来进行甄别,一方面留用企业所需要的人才,避免真正的人才流失;另一方面淘汰不太适合的员工,防止用人单位徒增人力成本。


二、风险提示


三、HR操作建议指引

设定录用条件

设定录用条件具体可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1、设定录用条件的原则。“录用条件”的设定是为了给试用期员工提供一个行为准则、考核标准,因此用人单位在对录用条件进行选择时候,应当尽量遵循“可量化、能衡量、有依据”的原则。

2、录用条件的内容。录用条件可以分为一般录用条件和特殊录用条件两类。一般录用条件多指通用型的录用条件,特殊录用条件则指对岗位的性质、特点约定的特殊的录用条件。因此用人单位除设定一般的录用条件外,还可以根据岗位的性质、人员的特点等设定更为全面、更具可执行性的特殊录用条件。

3、履行告知程序。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以通知或者签收的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且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明材料,以防将发生劳动争议。告知程序的旅行是对试用期员工进行考核的前提,该程序是不可缺少的。

试用期期间对员工的考核

对于试用期期间员工的考核内容,可以对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全面考核,不再是单纯的绩效考核,用人单位对所设定的录用条件逐条的进行审核;对于考核时间,用人单位可以采用固定考核的形式,也可采用灵活考核与固定考核相结合的形式。

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员工的留用与否

公司根据最终的考核结果来决定员工是否符合企业长期发展的需要,是否让员工在试用期满后转正还是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这一切需要建立在考核的结果客观、全面的基础之上。

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根据考核认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告知劳动者并向其说明理由。

材料的存档

为防止争议的发生,对员工试用期考核的相关材料应当进行保存,尤其是未通过试用期考核的员工。相关材料应有:录用条件的相关文件,并附有告知员工的证明材料;试用期考评表;相关考评人员考评时依据的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用工风险防范工具:

规避风险一:试用期管理制度核心规定

公司通过试用期管理制度,一般应规避如下法律风险:

1、确定具有试用期管理权限的部门,避免因权责不明而造成的风险;

2、避免出现试用期约定不合法的风险;

3、正确处理试用期的延长或缩短,避免因此造成的风险;

4、避免出现施工期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的风险;

5、避免出现对试用期员工无法进行考核或者考核程序不当的风险;

6、避免出现无法辞退不符合了录用条件的员工的风险;

7、避免出现转正手续操作不当造成的风险;

8、避免出现试用期员工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规避风险二:试用期补充协议核心条款

公司通过试用期补充协议,一般应规避如下法律风险:

1、避免出现试用期的约定不合法的风险;

2、正确处理试用期的延长或者缩短,避免因此造成的风险;

3、避免出现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的风险;

4、避免出现对试用期员工无法进行考核或考核程序不当的风险;

5、避免出现无法辞退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的风险;

6、避免出现转正手续操作不当造成的风险;

7、避免出现试用期被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五、知识答疑

Q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出现疾病、工伤,能否终止约定试用期?

A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经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试用期可以中止”。

3、浙江省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请病假,影响考察目的的实现,故该病假期间可从试用期中扣除。

因此,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出现疾病、工伤,能否约定试用期中止,在国家法律未进行统一性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要结合地方性规定,避免出现违法约定试用期情形。


六、地方性法规参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使用问题的解答》

11.……就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在试用期的认定标准可适当低于试用期届满后的认定标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形式:

(1)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包括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假身份证、假护照等个人重要证件;对履历、知识、技能、业绩等个人情况说明与事实有重大出入的;

(2)在试用期间存在工作失误的,对工作失误的认定以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双方合同约定内容为判断标准;

(3)双方约定属于用人单位考核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标准条件的其他情况。

《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三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费非因公负伤的,经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试用期可以中止。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十五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十五、关于《劳动法》中“录用条件”的理解与适用

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法》第25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记录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一发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录用条件”,以法定最低就业年龄等基本录用条件以及用人单位招用时规定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条件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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