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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国门安全 严防“异宠”潜入境

2023-04-19 817 返回列表

关于“异宠”


小编收到很多咨询

请听海关公职律师专题答疑

小小新:

我看到朋友在微信朋友圈晒的猪鼻蛇、宠物蛙很特别,它们是“异宠”吧?

海关公职律师:

是的。相对猫犬等传统宠物,“异宠”指更为新潮、稀奇的宠物,“异宠”家族很庞大,包含水生、陆生动物和植物等,大如狐、貂、鳄鱼等,小如蚂蚁、甲虫、蛙等。“异宠”来源野外或野生种源经人工繁育,既有本土物种,也可能来自国外,但国外“异宠”严禁非法潜入中国。“异宠”受到众多潮人青睐,带动“它经济”升温,但“异宠”购买饲养风险隐患较大。


 常见受“追捧”的“异宠”

雪貂

寄居蟹

龙猫

蜥蜴

红玫瑰蜘蛛


小小萌:

国外“异宠”为什么不能入境?

海关公职律师:

携带、寄递境外“异宠”逃避海关检疫监管,显著增加了外来物种入侵的危险,一旦出现养殖逃逸,对我国粮食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规定“国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保护生物多样性。”2022年5月,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外来入侵物种全链条监管。因科研等特殊需要引进境外物种,应依法遵守国家准入制度并接受检疫,且入境后接受监管。


小小新:

我在海外留学,打算春节回国探亲,到时能带着萌宠龙猫一起回国么?

海关公职律师:

不可以。2021年10月20日,农业农村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第470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明确进境活动物(犬、猫除外)禁止携带、寄递,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甲壳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即便“喵星人”“汪星人”入境,也应符合具备有效检疫证书、疫苗接种证明、电子芯片等检疫要求,且每人每次仅限携带或分离托运一只。


小小萌:

既然活动物不能寄递进境,为什么网上有卖澳洲蜜袋鼯、非洲迷你刺猬?

海关公职律师:

“异宠”很个性,禁忌却不少。网购“异宠”须谨慎,“异宠”跨境直邮不可信。一直以来,海关强化外来入侵物种口岸防控,全力筑牢国门生物安全“防火墙”。南京海关扎实推进“国门绿盾”行动,积极开展“跨境电商寄递‘异宠’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多次查获“异宠”被伪装、伪报后非法寄递入境,企图逃避海关监管。


海关提醒

非法寄递“异宠”入境,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构成犯罪的,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小小新:

原来“异宠”非法入境的危害和违法责任这么大,对相关法律规定,我可要认真学起来!

海关公职律师:

为你点赞。对涉“异宠”违法行为,我们每个人要敢于制止和举报。宠物爱好者们既要自觉保护野生动植物和自然环境,也要遵守我国有关动植物入境检疫、防疫相关法律法规。

多样生物,造就异彩纷呈的世界,生物多样性保护是我们共同责任。共建万物和谐的美丽世界,有你有我!


法规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六十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十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第一款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单证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第二十八条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携带、邮寄前款规定的名录所列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三十条  携带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名录以外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

  携带动物进境的,必须持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等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邮件作退回处理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邮件及发递单上批注退回原因;邮件作销毁处理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通知单,通知寄件人。

第四十三条第一、三款  携带动物进境的,必须持有输出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经检疫合格后放行;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境的,还必须持有疫苗接种证书。没有检疫证书、疫苗接种证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限期退回或者没收销毁处理。作限期退回处理的,携带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截留凭证,领取并携带出境;逾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禁止携带、邮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名录所列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

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

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或者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进出境检疫,并依法办理其他海关手续。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列入本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接受海关监管,并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将海关验讫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

过境、转运和通运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自入境起至出境前由海关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

第十条  因品种培育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水产苗种等外来物种的,应当依据审批权限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海关办理进口审批与检疫审批。

属于首次引进的,引进单位应当就引进物种对生态环境的潜在影响进行风险分析,并向审批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审查评估。经评估有入侵风险的,不予许可入境。

第十一条  引进单位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加强引进物种研究、保存、种植、繁殖、运输、销毁等环节管理,防止其逃逸、扩散至野外环境。 

  对于发生逃逸、扩散的,引进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清除、捕回或其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审批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海关应当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口岸防控,对非法引进、携带、寄递、走私外来物种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对发现的外来入侵物种以及经评估具有入侵风险的外来物种,依法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五)项出入境人员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

第七条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入境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

第九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携带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物品入境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手续。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的,可以携带入境。

第十七条  携带入境的活动物仅限犬或者猫(以下称“宠物”),并且每人每次限带1只。

  携带宠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海关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宠物应当具有芯片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农村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第470号公告)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一)活动物(犬、猫除外)。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甲壳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十二)种子、种苗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材料。

三、其他检疫物类

注:1、通过携带或寄递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2、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携带或分离托运一只。具体检疫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携带宠物入境检疫监管工作的公告》(2019年第5号)

为进一步适应口岸执法新形势,安全、科学、规范做好携带入境宠物(犬、猫)的检疫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携带入境的活动物仅限犬或者猫(以下称“宠物”),并且每人每次限带1只。携带宠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海关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宠物应当具有电子芯片。

二、携带入境的宠物应在海关指定的隔离场隔离检疫30天(截留期限计入在内)。需隔离检疫的宠物应当从建设有隔离检疫设施的口岸入境。海关对隔离检疫的宠物实行监督检查。海关按照指定国家或地区和非指定国家或地区对携带入境的宠物实施分类管理,具有以下情形的宠物免于隔离检疫:

(一)来自指定国家或者地区携带入境的宠物,具有有效电子芯片,经现场检疫合格的;

(二)来自非指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具有有效电子芯片,提供采信实验室出具的狂犬病抗体检测报告(抗体滴度或免疫抗体量须在0.5IU/ml以上)并经现场检疫合格的;

(三)携带宠物属于导盲犬、导听犬、搜救犬的,具有有效电子芯片,携带人提供相应使用者证明和专业训练证明并经现场检疫合格的。

     ……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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