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来自农业农村部网站的信息,我国的兽药GMP从最早的2002版,发展到现在的2020年版的最新版本。新的2020年版兽药GMP标准相比2002年版的标准项目增加了不少,当然原有的标准也提高和细化了不少。但是,尽管如此,我国兽药的日常监督与执法,仍然存在不少的重点难点问题!
首先,兽药GMP监督执法存在时间差的问题,监督执法人员只能定期抽查,不可能24h蹲在企业中监督检查。兽药GMP管理主要靠企业自觉遵守。监督执法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作用,不能起决定作用。
其次,兽药生产企业存在第二车间和仓库的现象,有的企业为了逃避风险,在隐蔽的地方从事非法生产,监督执法部门很难发现。有的企业在厂区外另建仓库,存放不合格的原料和成品,这些都给监督执法带来盲区。
监督执法发现的问题不能有效跟踪改正,有的监管员只提出问题,未督促企业整改,有的企业只做文字整改材料,没有现场整改。有的执法人员只是为了办案而办案,对企业违法行为处罚后,没有监督改正措施。这些都严重削弱了监督执法的成效。
兽药监督执法力度薄弱。首先,兽药监管队伍执法力量不足。个别监管人员身兼数职,既要从事兽药监管工作,又要分管动物检疫和饲料安全,并且其监管对象不仅是辖区内的兽药生产企业,还包括饲料生产企业、养殖企业、屠宰企业等等,监管力量明显不足。
其次,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导致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现象屡禁不止,给兽药质量安全带来隐患;兽药监督执法人员能力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业务能力不强,执法手段落后,执法装备缺乏,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化兽药监管工作的需要[1]。
[1]摘自:《中国动物保健》2023年3月刊
[2]摘自: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第二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