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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动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猫咪被领养后死亡/失踪,领养人应给予赔偿

2023-11-07 493 返回列表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徐某从颜某处领养狸花猫两只,并承诺接受视频回访。但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回复猫已死亡。徐某以虚假承诺骗领猫,颜某请求撤销双方间合同关系,徐某归还狸花猫两只,同时徐某归还猫送养前相关费用。颜某把狸花猫当作家人看待,为了猫能有更好的生活条件,才把猫送给徐某。猫失踪过后,颜某精神上受到严重损害,要求徐某赔偿相应的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失。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徐某认为:颜某送养两只猫属实,但猫已死亡或送人,无法归还,同意按猫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对颜某做出的其他诉请不予认可。

本案起诉状:

裁判: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22年7月25日,颜某问徐某“小猫领养了,能接受经常视频回访吗”?徐某“可以啊,只有晚上,白天可以回放视频”,当日,颜某将两只狸花猫交徐某养。2022年10月5日、6日,颜某多次微信询问徐某“视频拍了吗”,徐某用微信发送猫照片,颜某回复“这不是那两小只”“你这边才养了两个多月,猫咪就不知道去哪里了”,后向徐送微信消息显示无法发送给对方。

上述事实由颜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到庭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颜某将涉案两只狸花猫交予徐某养,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关系,颜某为赠与人,徐某系受赠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约定徐某接受视频回访,但其作为受赠人未依约履行该义务,,颜某有权撤销赠与合同。现徐某确表示无法归还涉案猫,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徐某同意按照市场价格赔偿。本院综合涉案猫的品类、猫龄等,参考双方提供的市场价格酌定徐某赔偿颜某损失1000元(500元/只x2只),关于颜某提出徐某赔偿其为涉案猫送养前发生的养护费用,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损失应限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即猫不能返还的经济赔偿,上述支出系猫成长的必要支出不属于上述经济赔偿范围,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失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中,颜某未证明涉案狸花猫对其具有人身意义,亦未能举证证明徐某的违约行为对其人身权益造成损害,故颜某要求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及赔礼道歉的诉请,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颜某合理的诉请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赔偿原告颜某1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稿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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