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7日,因群众投诉,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南宁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作为该公司执业兽医师的当事人使用了无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猫瘟热病毒特异性免疫球蛋白注射液给宠物名为小青蛙的猫进行注射。2022年11月1日,本机关批准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作询问调查,对涉案诊疗机构现场检查勘验,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取了相关书证材料,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对涉案兽药进行监督销毁,向产品标称生产企业发出产品确认书,查明了本案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之规定。
1、 警告;
2、暂停六个月动物诊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