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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开征求《进一步加强犬只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意见

2024-01-30 366 返回列表

为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新修订的《犬产地检疫规程》,进一步适应犬只检疫监管新形势,切实加强犬只产地检疫管理,规范检疫出证行为,河南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起草了《进一步加强犬只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至:hndjs_03@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91号,河南省动物检疫总站(0371-65778818)。

3.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4年2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只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新修订的《犬产地检疫规程》,进一步适应犬只检疫监管新形势,切实加强犬只产地检疫管理,规范检疫出证行为,有效防控犬只人畜共患传染病,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防疫主体责任落实

从事犬只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承担防疫相关责任。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出售或者运输犬只应当提前3天进行检疫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狂犬病免疫有效保护期内,由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实验室或公布的犬只疫病检测实验室出具的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合格报告(见附件1),作为犬申报产地检疫的有效材料。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巡查宣讲以及发放明白纸、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犬只疫病防控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科普宣传和培训,提高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生物安全防护及守法责任意识。及时公布犬只产地检疫申报指南、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点与检疫申报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实验室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见附件2),方便饲养者依法申报检疫。

二、进一步加强犬只免疫管理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认定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作为犬只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点(见附件3,以下称免疫点),并向社会公布。免疫点要标识狂犬病免疫室或免疫区,公示免疫程序、免疫人员、免疫价格及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免疫点应当在每季度初将上一季度的犬只狂犬病免疫信息上报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进一步规范犬只产地检疫

(一)严格产地检疫申报制度。调运犬只前,饲养者应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照《犬产地检疫规程》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对无法提供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予受理。

(二)严格犬只产地检疫。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犬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程序、判定标准等,切实做好犬只产地检疫工作。犬只检疫申报受理后,官方兽医应当按照检疫规程要求,认真查验相关申报材料,结合临床检查情况,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逐只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犬只疫病检测实验室管理

(一)公布犬只疫病检测实验室。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实验室按照相对人申请、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的程序确认公布。取得资质认定(CMA)、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实验室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资质证明,审核通过后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公布。其他具备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能力的实验室(附件4)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见附件5),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书面初审,合格的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合格的确认公布。犬只产地检疫时,需要进行疫病病原学检测的,检测报告应当由取得相关资质认定、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出具。各市分别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辖区内确认公布的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实验室(见附件6),分别报省动物检疫总站(hndjs_03@126.com)和省疫控中心(fangyike2008@163.com)。第一批确认公布的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实验室名单请于2024年2月28日前上报。

(二)加强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实验室的监督管理。督促规范开展检测,客观真实、逐只出具检测报告;强化生物安全管理,严防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污染;加强检测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等档案资料管理;对检查发现问题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要求的,取消其相关实验室资质。

附件:

1.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报告

2.犬只产地检疫申报指南

3.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点设置确认参考条件(试行)

4.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实验室确认参考标准(试行)

5.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实验室申报材料

6.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实验室确认统计表


信息来源: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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