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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工作

2024-03-14 368 返回列表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开展2024年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工作总站: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意见》(农牧发〔2021〕29 号)和2024年畜牧兽医工作要点,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以下简称“国家级净化场”)评估工作,具体有关事项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自愿申请、统一标准、科学评估、分级管理”的原则开展国家级净化场评估,确保评估的客观公正。 

二、评估范围

(一)评估种类

国家级猪伪狂犬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禽白血病、鸡白痢、支原体病、牛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羊布鲁氏菌病净化场等。

(二)申报条件

有两年以上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经验,符合《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2023版)》(疫控综〔2023〕49号)必备条件和现场综合审查要求的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 

三、组织形式及工作安排

(一)组织申报

本年度申报工作分为2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4月30日;第二阶段为5月1日起至8月15日,以省为单位进行申报。各单位接到通知后,登录中国兽医网(网址:https://www.cadc.net.cn)“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进入“全国动物疫病净化信息系统”完成填报工作。以省为单位将《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申报书》(模板见《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指南(2023版)》)和推荐函(附《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推荐汇总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分别寄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过期不予受理。

(二)材料初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配合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组织评估专家对各地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开展现场调研,确定拟评估的国家级净化场名单。

(三)净化场评估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于上半年(7月15日前)和下半年(10月15日前)组织评估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养殖场开展材料评估或现场评估,现场评估比例不低于通过初审的养殖场总数的30%。现场评估专家组由3-5名评估专家组成,负责现场审查、现场抽样、采样监督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的确认。养殖场所在地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协助完成各项工作。样本检测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实验室完成。 

(四)报送评估结果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评估专家组意见,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和复核,并向农业农村部上报最终评估结果。

四、有关要求

(一)扩大范围,突出重点。各地要紧跟产业需求,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继续以种畜禽场和奶畜场为重点,开展垂直传播性疫病和人畜共患病净化,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二)严格把关,确保质量。高度重视国家级净化场申报工作,严格审核申报养殖场相关资质,指导完成系统填报,确保申报养殖场符合国家级净化场申报要求。

(三)加强指导,规范管理。扎实开展辖区内动物疫病净化场日常管理和技术培训。对动物疫病净化场一场一策进行指导,持续加强净化效果的抽样检测,长效维持动物疫病净化状态。

五、联系方式

(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联系人:赵鑫铖  电话:010-5919140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畜牧兽医局防疫处) 

电子邮箱:syjfyc@163.com

(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张倩、胡迪  电话:010-59198882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天贵大街17号(创新中心工作组) 

电子邮箱:cadccxzx@126.com

附件: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推荐汇总表.docx

来源: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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