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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被处罚款11055元!

2024-03-18 217 返回列表

案情摘要

2023年7月10日下午,九江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九江仁泽动物医院存在无证行医的行为。接到举报后,九江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2日上午10时20分赶赴九江仁泽动物医院,对九江仁泽动物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

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查,九江仁泽动物医院“浔阳区动物诊疗机构信息公示栏”中公示的一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师资格证》(姓名:林某、编号:A012020360092、资格类别:兽医全科类、资格等级:执业兽医师、身份证件号:3604281*********3152)系伪造证件,通过对当事人的询问得知,这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师资格证》是其通过淘宝电商服务购买而来,该伪造的证件是根据该动物医院经执业兽医备案的兽医师吴敦合真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伪造而来。两张证件除姓名和照片以外,其他信息完全一致。经查,九江仁泽动物医院具有3名经执业兽医备案的兽医师,符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对动物医院的诊疗许可要求,具有动物诊疗机构从业资格,当事人购买假证的目的只是为了应付客户的询问。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同日,经电话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执法人员将两张资格证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2023年7月13日,九江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九江仁泽动物医院法定代表人廖某和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主动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当事人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供认不讳。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之规定。

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使用伪造的兽医资格证书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情节相对恶劣,但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涉案证据,且九江仁泽动物医院具有3名经执业兽医备案的兽医师,已符合动物诊疗机构从业资格,当事人购买假证的目的只是为了应付客户的询问。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原则。依据《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27,依法按照一般处罚档次“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055元;

二、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1055元。

警示意义

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动物诊疗行业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无证开业”“无证行医”、不按规定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常发生。该案的查处对动物诊疗行业规范经营发挥了积极的教育、警示和指引作用,对提升动物诊疗规范化水平、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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