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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河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

2024-04-17 360 返回列表

地方要闻

为深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要求,结合河北省实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河北省2024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2024年河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先打后补”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农牧发〔2022〕1号)和《河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冀农发〔2021〕28号)有关部署和要求,全面深入推进2024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2024年,规模养殖场户全面实行“先打后补”,简化资金补助程序,扩大资金补助覆盖面,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其他养殖场户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疫苗供应,巩固提升强制免疫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助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思路

(一)畅通疫苗供应渠道。贯彻落实《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规范畅通强制免疫疫苗经营渠道,保证供应。养殖场户可向疫苗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强制免疫疫苗,对本养殖场户的畜禽实施强制免疫。

(二)支持发展服务主体。鼓励各地发展第三方社会化免疫服务组织,推动所有规模养殖场户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强制免疫服务。

(三)落实落细免疫责任。督促养殖场户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自觉做好畜禽强制免疫工作。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强制免疫工作督导和效果评价。

(四)优化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先打后补”自主申报、在线审核、汇总统计。

三、责任分工

(一)省级。省农业农村厅统筹推进全省“先打后补”工作,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督促指导各地落实改革方案等工作。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省“先打后补”具体实施工作,以及“先打后补”平台维护运行等工作。

(二)市级。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先打后补”工作组织实施与协调,以及相关配套政策、经费落实、监督指导、实施情况汇总上报等。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先打后补”日常监测、监督抽检、“先打后补”平台运行等工作。

(三)县级。县级负责辖区内“先打后补”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相关配套措施、经费落实、宣传培训、材料审核、资金发放以及有关数据的上报等工作,做好日常监测、监督抽检、“先打后补”平台运行等工作。乡镇动物防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养殖场申报信息及资金补贴信息进行初审,同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实施内容

(一)实施对象。实施“先打后补”的对象为符合下列养殖规模标准和具备相关条件的养殖场户。其他养殖场户可以自愿参加。

1.养殖规模标准。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肉牛50头以上、羊100只以上、肉鸡1万只以上,以及存栏奶牛100头以上、蛋鸡2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鸭鹅鹌鹑等参照鸡标准执行。

2.基本要求

(1)合法正规渠道购买国家批准的强制免疫疫苗并按要求贮藏和使用,且疫苗病种(亚型)适用畜禽范围与申请补助的畜禽一致。  

(2)补助周期内,场户饲养畜禽应免尽免,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布病除外)。

(3)履行建立免疫档案、佩戴畜禽标识、申报产地检疫、无害化处理、动物疫情报告等法定责任义务,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监督管理,且未发生与动物防疫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4)如实、规范填报养殖场户基本情况、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和免疫接种等信息,并按规定时限完成备案、补助申请等。

(二)实施程序

1.养殖数据统计。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各市以县(市、区)为单位对规模养殖场户和种畜禽场数量及养殖情况进行摸底统计,对2024年参加企业总体资金需求情况进行测算。

2.养殖场户线上注册。养殖场户通过“裕农通”APP“我要领补助”模块进行注册,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先打后补”承诺书(见附件)。已注册的养殖场户及时更新申报信息。乡级负责组织对申报信息逐场确认,县级汇总审核。2024年3月底前完成注册或更新工作,新申报企业及时进行注册。

3.强免疫苗采购。参加“先打后补”养殖场户自主向合法正规的疫苗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强制免疫疫苗,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贮存、使用记录,并保存至制品有效期满2年后。

4.强制免疫实施。参加“先打后补”养殖场户按照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免疫完成后,及时通过“裕农通”APP“我要领补助”模块录入免疫所使用的疫苗品种、数量和二维码,以及免疫畜禽的数量、免疫日期等信息。

5.免疫效果评价。补助资金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养殖场户(不包括肉禽)全部开展免疫效果自评,不具备资质的委托有资质实验室进行检测评价,至少提供1次检测报告。其他由县级组织开展抽检评价。

6.补助经费申请。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完成强制免疫接种后,通过“裕农通”APP“我要领补助”模块进行补助申请,上传疫苗使用数量证明、产地检疫证明等佐证材料。免疫数量统计范围2023年10月1日到2024年9月30日。补助资金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养殖场户还需上传免疫抗体检测合格证明和疫苗采购发票。逾期未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补助经费。

7.补助申请审核。乡镇负责对辖区内养殖场户“先打后补”补助经费申请信息进行初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终审。肉牛、肉羊、生猪(不包括种猪)、肉禽补助数量以产地检疫数量为主要依据,种畜禽、蛋禽、奶牛、种猪补助数量以畜禽饲养量(存栏)、牲畜耳标领用数量等为主要依据,结合疫苗使用数量(疫苗二维码、疫苗包装瓶照片),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数据进行认定。申报数量明显不符的,应退回重新填报。

8.补助资金发放。依据各地畜禽饲养量及疫苗需求情况,省级将“先打后补”补助经费切块下达相关县(市、区)。市、县(市、区)要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补助资金到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做好拟补助资金情况公示和发放,并做好档案留存。直补资金原则上实行一次性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分两次发放(上半年不晚于4月底,下半年截止到2024年10月30日)。

(三)补助品种和标准。按照河北省强制免疫政策,补助疫苗品种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布病和小反刍兽疫;参照河北省招标采购疫苗价格和免疫程序等有关规定,推荐补助标准如下:

高致病性禽流感:蛋禽、种禽每羽最多补助0.6元,商品肉禽每羽补助0.03元,青年鸡每羽最多补助0.24元。

口蹄疫:商品猪、奶牛、肉牛每头最多补助2.8元,羊每只最多补助1.4元,种猪每头最多补助4.2元。

布病:羊每只补助0.29元,肉牛每头补助1.45元,奶犊牛每头补助10元。

小反刍兽疫:羊每只补助0.3元。

“先打后补”补助政策实行限额补助,每个养殖企业年度补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控股养殖企业(集团)在一个县(市、区)设有多个畜禽养殖子公司、养殖场的,要统一向所在县(市、区)申请,在该县(市、区)申领补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四)监督抽检

1.县级抽检。由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对畜禽养殖量较大的县,每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抽检场户各不少于30个,其他县抽检场户各不少于20个,辖区内场户数不足20个的要全覆盖。抽检要科学合理,做到大中小规模养殖场户、猪牛羊禽全覆盖,补助10万元以上场户抽检全覆盖。抽检每年至少1次,每次每场抽检样品不少于21份,免疫抗体不合格的按要求补免。

2.省市抽检。结合春秋防评价开展检测,省市对规模养殖场户免疫效果进行抽检,省级对抽检结果进行通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厅指导协调全省“先打后补”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先打后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统一思想,实施专班推进,强化责任担当,及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规范经费管理。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先打后补”资金统计和监管工作,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辖区补助资金发放使用监管和指导,对补助30万元以上的场户要逐个核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补助资金审核,建立补助企业清单,不定期对申报场户进行抽查。

(三)强化技术支撑。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掌握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信息管理模块使用情况,对各地反映的“裕农通”APP“我要领补助”模块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及时协调解决。进一步优化信息系统,确保网上申报、审核等工作顺利实施。

(四)严格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信息核查,及时抽查核实相关数据信息,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证疫苗供应,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疫苗行为。坚持“先打”为主,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后补”为辅,确保符合标准和申请材料齐全的场户补助到位。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严肃查处“先打后补”工作中“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五)深化宣传培训。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规模养殖场户政策知晓率。加强对乡镇畜牧兽医人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指导,大力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推进“先打后补”政策全面落实。

(六)做好实施总结。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总结“先打后补”工作推进情况,分析查找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于2024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实施总结(包括规模养殖场户数量、畜禽免疫数量、畜禽补助数量和补助金额等)报省厅,同时汇总报送县(市、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免疫效果抽检测情况统计表(附件2)。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   赵世明  电话:0311-85888187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王碧秋  电话:0311-66571637

附件:
1.河北省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承诺书  2.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免疫效果抽检情况统计表

信息来源: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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