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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配粮和医疗保障为例,浅析宠物食品和医疗法律规定

2024-05-14 462 返回列表

来源:宠物食品联盟

宠物食品

(一)我国法律关于宠物食品的规定
我国法律上对宠物食品的称呼是宠物饲料。关于宠物饲料,中国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一系列部门规章。
1、宠物饲料定义和分类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中对宠物饲料的定义是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直接食用的产品,宠物饲料分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
宠物配合饲料,是指为满足宠物不同生命阶段或者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单独使用即可满足宠物全面营养需要,比如常见的猫粮、狗粮。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为满足宠物对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需要,由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其他宠物饲料,是指为实现奖励宠物、与宠物互动或者刺激宠物咀嚼、撕咬等目的,将几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比如肉干、零食罐头、冻干、猫条。
2、宠物饲料的包装规定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对宠物饲料包装标签做了规定。首先,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在醒目位置标示“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字样。其次,上述三类宠物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宠物配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配合饲料” “宠物全价饲料” “全价宠物食品”或者“全价”字样;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补充性宠物食品”或者“宠物营养补充剂”;其他宠物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零食”。在通用名称后还需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此外,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而关于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则应当标示进口产品复核检验报告的编号。宠物饲料成分声称标示也有讲究,宠物饲料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达到产品总重26%以上,可以声称标示为某某配方;达到产品总重14%以上,可以声称标示为含某某配方;达到产品总重4%以上,可以声称标示示例为含某某。
3、宠物饲料产业链义务
首先是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质量合格可以出售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其次是宠物饲料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宠物饲料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此外,网络宠物饲料产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即电商平台,应当对入网的宠物饲料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督促经营者认真履行宠物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保障平台上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符合《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的要求。
对以上三者的监督,《宠物饲料卫生规定》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以及为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名单并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
(二)关于宠物自配粮相关法律责任
1、将不同合法销售的品牌粮食混合销售
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适用合同的规定。自配粮销售者和粮食品牌之间有买卖合同,自配粮购买者和销售者之间也有买卖合同。若宠物食用了该种自配粮,生病或去世,能证明是粮食的哪一步出问题,就可以追究其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具体情形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自配粮销售者有信息披露义务,其要将自配粮使用的品牌和批次公示,若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配粮销售者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若自配粮销售者进行了信息披露,事故发生时,品牌方能证明自己这批粮食没有问题,比如有合格的检验报告,则依然由自配粮销售者承担责任。
第三,若品牌方的该批次粮食确有质量问题,则责任由品牌方和自配粮销售者根据具体情况共同承担。
每个品牌粮都有自己的成分配比,自配粮的成分配比可能不利于宠物的成长,自配粮食过程中的卫生条件也不能保证,因此宠物自配粮需要有严格的法律规制。
2、纯自配粮
《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对宠物饲料生产企业有规定,企业要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一份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具体受理工作的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申报材料中企业需提供企业承诺书、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图、主要机构负责人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厂区平面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证明、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检验仪器购置发票、企业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的首页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可见宠物饲料生产企业首先要工商注册,还需要对宠物饲料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对才能在市场上销售。其次,这类企业的设备要求也很高,因为进行食品加工对设备精度要求高,需要将宠物饲料成分比保持在一个水平。显然,宠物自配粮通常是小作坊或者家庭式的生产环境,没有精密的设备,大多也没有工商登记和检测报告。
那么当宠物因食用自配粮生病或死亡时,卖家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养殖者自行配制的饲料(以下简称“自配料”)不得对外提供;不得以代加工、租赁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对外提供配制服务。第四十八条规定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养殖者是指从事动物或植物的种植、培育生产的个人或组织。对于牲畜的繁育人,毫无疑问是该定义中的养殖者。而对于一些小宠、异宠而言,其繁育者能否适用条例中的养殖者定义,笔者认为仍需要根据繁育者是否以繁育为业和繁育规模再进一步判断。
此外,宠物饲料属于一般消费品,受产品质量法规范,对于自配粮造成宠物生病死亡的,按照产品质量法中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害进行赔偿和对商家处罚。还可以从合同角度出发,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宠物医疗
(一)宠物药品
1、兽药的生产规定
宠物药品在法律上的称呼是兽药。《兽医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且每一批药品出厂前都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
2、兽药的字号
兽药必须在包装上写明“兽用”。正规兽药是兽药字号,区别于人用的国药字号,批号为农业部可查。药品区别于保健品,宠物使用的保健品是饲预开头,人的保健品是食字号。
宠物使用的驱虫药跟其他兽药一样,都是兽药字号。
3、兽药的分类
兽药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两者所需的资质有所不同,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非处方药不需要兽医处方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其中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仅需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而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除了印有处方药标志外,还应当印有警示内容。
兽用处方药包括:
(一)有毒副作用的兽药,在动物性产品中有兽药残留,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中有用药禁忌和停药期规定的;
(二)用于动物疾病预防、治疗用的兽药;
(三)兽用生物制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激素类药品等特殊管制药物;
(四)粉针、水针剂等对用药剂量有精确要求的兽药制剂;
(五)其他省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需要列为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二)宠物医疗
1、宠物医疗法律规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对动物诊疗活动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做出了规定。动物诊所需要有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动物医院需要有三名以上执业兽医,且要求具有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诊疗场所需要在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2、宠物医疗行业乱象
宠物行业内经常出现宠物医院乱收费,价格不透明,宠物医生无证上岗,医院无经营执照或伪造经营许可的现象。此外,很多医院诊疗设备比较落后,诊疗过程往往只能完全依靠宠物医生的主观判断,经常发生误诊的现象。
使用、管理兽药不合规。宠物医院频频因“人药兽用”被监管部门处罚,因为人药便宜,且在某些领域的兽药还很短缺,因此宠物医院经常给宠物使用人的药,这违背了《兽医管理条例》中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规定。
宠物医疗费用不统一,宠物看病贵。同一种病在不同医院治疗费用不同,同一款药也可能价格不同。宠物医疗费用不合理、过度医疗及误诊、到店虚加价格等成为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由于宠物医疗收费未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即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也还需尊重市场定价,寄希望于通过供求关系等市场化手段来实现自发调节。
兽医师人数不符合法定要求、无证执业及未备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对宠物医院、宠物诊所的执业兽医有规定,执业兽医人数与其名称不匹配属于违法行为。还有的让工作不满三年的执业兽医上手术台、让实习医生开处方,这都是不合规行为。
3、宠物诊疗法律的完善
首先应区分伴侣宠物和畜禽经济动物,推动伴侣宠物保护立法。我国法律目前还是将伴侣宠物与畜禽经济动物归为一个大类进行管理和立法,但是宠物对人类而言,不同于经济动物,宠物有着更多的精神寄托。且宠物医疗较为复杂,其分门别类已经与人类医疗有差不多的细化,理应更专门的法律调整。
相关部门应探索用制度规范动物诊疗项目定价标准;宠物医疗定价不能只靠市场调整。宠物医疗设备价格高、使用率低且没有医保支持,导致分摊成本较大,而近年来随着宠物医院迅速扩张,门店“跟风式”添置医疗设备,带来资源浪费,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目前,上海、深圳等城市已经发布地方规范性文件,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细化规定。

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要跟上,加大宠物诊疗全环节透明度和公开性,杜绝诱导消费。建立红黑榜制度,由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发布动物诊疗机构红黑榜,促进宠物医疗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来源:诚如律师,仅用于学习交流用,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小编!(封面图来源于创客贴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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