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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某宠物店 |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假兽药《犬瘟热抗原速测卡》,被处罚

2024-05-21 568 返回列表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4月17日,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对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街的商铺进行执法检查,经营者曹某在场配合检查。

经查,在其营业场所货架上发现1盒零18条标称“艾力德犬瘟热抗原速测卡”【规格20条/盒,LOT(批号):202305029REXP(有效期):20250501】,使用说明书标注企业名称为“武汉鑫一博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该产品说明书标明的预期用途为“本品为动物用体外诊断速测卡,能通过对犬眼部分泌物、鼻涕、唾液的检测,特异性地检测出犬瘟热病毒”。
该产品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中关于兽药的定义,应认定为兽药该产品外包装未标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经营者曹某不能提供该产品生产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和该产品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规定,上述产品应当按假兽药处理。
执法人员查看了该产品的采购票据、销售记录、该商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曹某的身份证,并依法复印取证。经营者曹某不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依法采取了扣押措施,当场制作了《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扣押现场笔录》《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扣押决定书》《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笔录》,当日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
2024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曹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
当事人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25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的张姓经销商处采购了2盒标称企业名称为“武汉鑫一博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艾力德犬瘟热抗原速测卡”【规格20条/盒,LOT(批号):202305029REXP(有效期):20250501】。
采购价格3.5元/条,采购金额140元。2024年4月3日销售了2条,销售价格7.5元/条,销售金额15元。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30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5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曹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
二、《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笔录》《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扣押现场笔录》《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扣押决定书》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3页、《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1份、采购票据复印件1页、销售记录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事实及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和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2024年4月2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农(兽药)罚告〔2024]7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属于《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规定的情形。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兽药部分)序号2“违法种类: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法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裁量幅度:轻微。
适用条件:初次违法的;违法情形轻微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经营兽药货值金额在不足2000元的。裁量基准: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涉案产品“艾力德犬瘟热抗原速测卡”【规格20条/盒,LOT(批号)202305029REXP(有效期):20250501】1盒零18条。
二、没收违法所得15 元。
三、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00元)2倍的罚款即 600元。
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615 元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河北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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