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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叶芳:发现住宅房非法繁殖猫怎么办?|法学人讲动物之短视频系列

2024-06-07 93 返回列表

来源:动物法网

自得知社区里有人租了居民住房做“猫舍”非法繁殖猫之后,海天动物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天动委会)开始采取措施予以阻止。之前也因为扰民,居委会、物业协同派出所做过工作,结果是从一栋楼搬到另一栋楼。

海天动委会对搬迁后的猫舍进行了干预,协同居委会和物业联系房东和繁殖户,但由于繁殖户关门不开而未果。三月份,海天动委会联系相关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查看,同样敲门不开而折返。4月份再次联系农业部门,商讨联合公安部门共同上门查看。

6月5日,居委会工作人员去猫舍查看,发现已于6月4日搬走。据了解,因为严重难闻的气味和噪音扰民,附近邻居投诉到物业,房东最终决定让繁殖户搬走。

然而,搬走的过程是惨烈的,繁殖户仍了一大袋猫尸体出来,将人们身边的非法繁殖的罪恶和猫的悲惨展现在业主们的眼前。

黑色袋子里都是猫尸体猫皮

居民区繁殖动物,不仅扰民,污染环境,更重要的是不具备防疫条件,有传播疫病之风险。

有法律禁止吗?防疫方面的有,又似乎没有。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等条件,开办动物饲养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二)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三)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五)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六)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病原检测设备、检测能力和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

也就是说,根据《动物防疫法》,开办动物饲养场繁殖动物的,应当有证有照。但是,《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将动物饲养场限缩为仅指《畜牧法》规定的畜禽养殖场。所以,犬猫和野生动物们的养殖不需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需要农业部门许可,只需要工商营业执照。
也因此,很多社区里出现无证无照的犬猫繁殖户。农业部门将猫狗排除在防疫范围之外,而市场监管部门有权管商铺,民房进不去。

无法可依了吗?还是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住房。也即,业主明知租户经营猫舍、犬舍或者繁殖其他动物,都违反了民法典、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得对邻居造成生活困扰。

同时,根据各地住房租赁条例的规定,出租人应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制止和处罚等工作。

图片来源:家长深入内部拍摄:猫繁殖场的真面目有多残酷?

因此,如果您发现所生活的小区有人租用民房非法繁殖犬猫,向当地的综合行政执法队或房管部门报告。如果认定其改变了住宅房性质,执法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明确要求停止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行为,限期搬离,逾期不整改的罚款。

制止非法繁殖,领养代替购买,是您的公民义务,也是您在积德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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