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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施行!

2020-04-05 1143 返回列表

  • 遗弃、虐待、虐杀犬只者,最高罚款5000元;
  • 拒不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者,罚款1000元;
  • 合法养犬必须登记,养犬者应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及时办理初始登记者,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每只犬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019年12月24日上午,温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现在很多人把养犬作为精神慰藉,但一直以来不文明养犬行为没有相关法律约束,引发诸多社会问题,不文明养犬成为百姓普遍关注的问题。找准问题后,温州市去年专门启动养犬管理立法工作,着力在‘不文明养犬行为’这个矛盾焦点上‘砍准一刀’。”温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旭东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养犬管理条例的立法过程中,温州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力求设计出“接地气”“解矛盾”的“合理合法”法规,以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童洪锡、李频蕾、金勋和、方德明、李秀红、徐卡特等众多关注该条例的温州市人大代表、鹿城区人大代表、瓯海区人大代表纷纷呼吁,政府部门尽快依据条例出台配套设施,使条例更具可操作性。



谁来管

条例规定,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建立、运行和维护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收留、留检、救助、处置犬只等工作公安机关履行办理养犬登记、捕捉无主犬、捕杀狂犬及疑似狂犬等法律规定的职责;农业衣村部门履行犬只免疫、检疫和防疫监管,犬只疫情的监测与控制,电子身份标识植入与监管以及犬只诊疗活动监管等法律规定的职责。

在法律责任上,条例也做了具体的规定。比如养犬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办理初始登记的,处每只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遗弃、虐待或者虐杀犬只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对养犬人的行为处罚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莽犬人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感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养犬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办理延续登记或者変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养犬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办理初始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如何管?

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对无主犬、弃养犬、没收犬只等实施收容、留检、救助、处置。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行联网共用,公安机关等单位应当接入该系统。有关单位应当将犬只免疫、养犬登记、违法养犬行为、犬只无害化处理、狂犬病疫情、犬只经营机构等养犬管理信息即时录入。

例规定,对限养区个人养犬的情况,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居所且独户居住,每一户籍限养一只犬只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温州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出生满三个月起十五日内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此外,犬只在首次接种狂犬病疫苗时,应当植入电子身份标识:包括养犬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犬只品种、出生时间以及其他信息。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影剧院以及其他文化活动场馆;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候车(机、船)室;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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