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宁海县某宠物用品店(个人独资)经营假兽药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农(兽药)农罚〔2024〕第000012号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兽药产品“美国辉瑞眼膏”、“真螨净"、"耳净康”、“万能滴”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应按照假兽药处理。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财物“真螨净"14瓶、“耳净康“10瓶、"万能滴(适用1-4kg猫)"3盒、"万能滴(适用5-8kg猫)"1盒、"万能滴(适用2-5kg狗)"2盒、"万能滴(适用6-10kg狗)"2盒、"万能滴(适用11-20kg狗)"2盒;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叁拾玖元整(¥939.00);
3、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壹佰叁拾壹元贰角伍分(¥8,131.25)。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宁海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