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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某宠物店| 销售的猫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被罚

2024-08-15 282 返回列表

处罚决定书:穗云农(动监)罚〔2024〕4号

违法事实:广**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陈屋墙街一巷*号*铺,现场该宠物店的经营者梁**全程配合检査。

执法人员在该店铺发现编号为*."的宠物买卖协议1份,该协议记录了销售宠物猫1只,价格*元,现场没有发现该猫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梁**也没有提供上述猫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处罚内容:罚款:0.015(万元)

处罚日期:2024年06月03日

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

来源: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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