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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某宠物医院 | 无《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使用射线装置,被处罚

2024-09-20 242 返回列表

处罚决定书:陕A未央环罚〔2024]2号

2024年4月11日,接西安市未央区卫生健康局线索移送,反应辖区西安市未央区某某宠物医院存在无《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使用射线装置的行为,要求我局对该情况依法进行调査处理。

2024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五路5号浪琴湾西门商铺进行检查发现,有X光射线装置一台,于2020年1月底购入,2024年3月27日投入使用,至今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之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无违法所得,I类、V类放射源或皿类射线装置的,处罚幅度为1-2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壹万元(1万元)。
处罚机关: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4年05月16日

来源: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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