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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出示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从事宠物放射诊疗活动;被罚

2024-10-03 122 返回列表

处罚决定书:牟卫职罚[2024]0001号

处罚名称:烟台市某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不能出示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从事宠物放射诊疗活动案

处罚事由:对烟台市某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不能出示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从事宠物放射诊疗活动。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三十七条,【轻微】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警告

处罚机关:烟台市牟平区卫生健康局

处罚日期:2024年09月29日

来源:牟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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