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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兽药技术评审沟通交流工作的通知

2025-04-02 21 返回列表

各相关单位: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着力强化兽药技术评审的服务性、引导性、前瞻性,完善“审、帮、促”工作机制,推进兽药技术评审沟通交流制度化,切实提高了兽药技术评审质量和效率。为全面加强沟通交流工作,进一步细化沟通交流要求,更好服务兽药创新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沟通交流范围

沟通交流主要围绕兽药注册相关法规规章、评审程序、评审过程中产品评审意见等相关问题开展。研究过程中的试验设计、标准制定等重大问题,不在沟通交流范围之内。

二、沟通交流方式

分为会议交流、咨询日交流、邮件交流、电话交流等方式。

(一)会议交流

针对评审意见或退审意见开展的面对面交流。

1.评审意见交流。申请人对正在注册产品的评审意见有异议,需向评审中心进行解释说明的,可向评审中心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2.退审意见交流。建议退审的产品,评审中心发函告知申请人拟退审意见,如申请人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中心所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二)咨询日交流

针对正在注册的产品相关问题开展的面对面交流。

对有明确规定的,当面告知;属于科技前沿没有明确规定的,提出问题或者阐述现有认知,由申请人继续研究判断;讨论过程中衍生的其他新问题需技术评审小组评议后形成意见的,评议后告知。

(三)邮件和电话交流

化药和中药咨询问题可发送至hypszx2020@163.com、咨询电话为010-62103563;

生药咨询问题可发送至shengyao601@163.com、咨询电话为010-62103567。

电话交流时间为每周一下午14∶30-17∶00,邮件咨询问题定期回复。

三、有关事项

(一)会议交流。申请人需向评审中心来函提出申请,申请亟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明确评审意见或退审意见交流条款,并给出理由、提供相关背景研究资料。

(二)咨询日交流。申请人需填写咨询日交流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背景研究资料。沟通交流时间按申请时间顺序确定,并提前告知申请人。

(三)会议交流申请函或咨询日交流申请表请发送至中监所(评审中心)业务管理处邮箱psyw2025@163.com;或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8号威地科技大厦业务管理处512室,肖玉莹:010—62102800。

(四)不必要安排会议交流或咨询日交流的,告知申请人并以电话或者邮件方式进行沟通交流。

(五)评审中心定期将沟通交流共性问题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发布。

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

2025年3月28日

附件

咨询日交流申请表

兽药名称


流水号


申请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拟讨论问题清单(一般情况下,一次会议拟讨论的问题不超过5个)


申请人参会人员名单:列出参会人员名单,包括职务、工作内容和工作单位。


注意事项:评审中心个人不接受咨询申请

来源: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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