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动物法网
编者按:2025年3月份,广东省佛山市发生的政府部门“活埋猫”事件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很多人都对政府应当如何合法“处理伴侣动物”,产生了极大的好奇心。2025年4月19日,动物法治论坛组织第五期专题研讨会以“广东佛山政府活埋猫”事件为主题,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邀请十余位各方面专家,开展了翔实而具体的研讨。许多专家都在研讨会上发表了真知灼见。从今天起,我们会将这些专家的精彩发言与富有建设性的观点,在“动物法网”公众号陆续进行播报。同时,我们也愿意接收更多专家的观点和建议,促进伴侣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工作,帮助相关政府部门更好地“依法行政”。
(本文系作者李永军2025年4月19日在“动物保护法治论坛” 第五期专题研讨会上的发言) 对于佛山埋猫这一案件,可以从多个角度予以观察,比如从立法、执法、法律解释、生命伦理、民法、行政法、刑法、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政府的信息公开义务等。实质上这一悲剧不再重演,也必须从多方面入手。 我看到的新闻资料是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否认这一事实,“没有这样的事情,不在佛山,信息是虚假的”,但是如果曝光的视频确实是假的,他们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肯定早就出手将造谣者绳之以法了。假或不假,不以他们的说法为根据,而应拿出实质性证据。 第一,执法部门埋猫或以其他方式杀害活猫可能的原因。 首先从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农村局发出的运猫车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农农(动防)罚(2024)2号]说起,谈一下为什么有的农业农村部门以残忍的手段活体处理收缴的猫狗?探究一下其背后的原因。 网络上有人认为是有关部门或人员对于黑产利益链的庇护,执法人员都是铁石心肠,没有丝毫对于生命的敬畏,这种思想认识和分析路径不能令人赞同,而应当立足于事实和法律。 根据《动物检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承运人给予处罚当然没有问题,但是谁是托运人呢?没有说明。承运人应当知道与谁订立的运输合同,谁支付运输费。是承运人就是货主,还是另有其人?没有资料显示他们进行了调查。明摆着的问题,为什么不去调查?这里边可能就牵涉到偷盗、运输猫狗和屠宰、销售猫狗肉的黑产业链,而且多是异地,可能涉及其他多个地区,一个区一级的农业农村部门存在调查的困难。 运输的被盗的猫只怎么办?因为是赃物,从网络信息看,本来多数猫都有主人,那么就存在一个是否要查找猫主的问题?谁来查找猫主?到哪里查找猫主?仅仅发布一个公告就可以吗?查找猫主需要一定的经费。即使不怕花钱,不怕费力,找到全部的猫主也很难。窃贼恐怕也未必记得哪只猫从谁家偷来的,恐怕这中间已经倒手多次。里边会不会有野猫或流浪猫不好说。即使是野猫或者流浪猫就可以随便捕杀吗?对于不能或难以找到猫主的猫,如何妥善安置?当然,不是没有办法。 再一个问题是如果将这些偷来的猫再返回原地,交还猫主,还需要检疫,检疫之后再运输。再进一步说,如果他们认为这是一起刑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犯罪侦查是一个问题,这些被盗窃的猫的处置仍然是一个问题,公安机关愿意和有能力接手处理吗?所以,农业农村部门所以用极端的手段处置这些猫,可能主要出于利益和权力的考量。也就是说,如何妥善安置这些可能千里迢迢偷运来的猫,对农业农村部门是个考验。 第二,对于活体猫进行所谓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佛山农业农村部门可能的法律依据是《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22年3月1日实施)第二十八条“对动物调运过程中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具备不检条件的依法实施补检,经补检合格的,可以继续运输销售;不具备补检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收缴销毁。”那么如何理解这一法条?这一条从属于“第五章 动物调运管理”。2021年5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第六章规定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但是没有规定活体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也就是对于活体动物不可以进行所谓“无害化处理”,因为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法无明确授权不可为”。《动物检疫法》第五十二条也规定了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与承运,没有规定不具备补检条件的收缴销毁之类的表达。《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倒是规定了“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这里存在的问题一是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中的“销毁”不能理解为对于活体动物也可以销毁,这一理解与上位法的规定严重冲突。当然,“收缴”没有问题。对于盗取的猫狗不能再退还给猫狗贩子或盗窃者或承运人等。也可以说,对于收缴与销毁应当做正确的理解,不是收缴并销毁,而应当是收缴或销毁。对于收缴以后的猫狗如何安置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二是对于猫犬的检疫应当具备怎样的条件?某个地方的农业农村部门为什么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是真的不具备还是谎称不具备? 第三,给予相关部门的三点建议。 一是我同意网络上的一个说法,“农业农村部门若缺乏独立办理此类案件的专业能力,依法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食药环侦部门处理。”两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案件移送衔接机制。 二是对于收缴的未经检疫的猫狗如何处理,应当各地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同时自身不断完善检验检疫条件。一方面,农业农村部发布了22个动物检疫规程,包括犬和猫,同时规定了“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作为检疫的主管部门应当具备检疫猫的条件。另一方面,一些程序性规定不会成为阻止其补检的条件,如货主的申请等。如果是非法盗取的猫狗,托运人当然不会主动去申请补检,而真正的猫主根本不知道猫在何处,也没办法申请补检。农业农村部门为了公共利益应当有权依职权进行科学的、客观的补检。在补检之后,交还给猫主或者移交动物保护组织等。 三是从长远来看,应当将《动物保护法》列入立法日程。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并不是从来都落后于人,民国时期南京市即出台了保护骡马等使役动物的法律规定,改革开放后也出台了相当多的保护动物的法律法规,但是尚缺少一部完整的《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具有较高的立法水平,但是保护范围狭窄,仅仅局限于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任何一种动物在这个地球上都具有独立的价值,而有的动物对于人的价值目前可能还无法觉察。比如,大熊猫在中国古人眼里有什么特别的价值吗?可能还不如一条狗。通过推动立法的过程确立动物是一种生命体而不等同于民法上物的观念,也可以说,在动物保护上法律应当有颠覆性进步。虽然我认为应当及时制定《动物保护法》,但是不能不看到事情的困难性,动物保护立法任重道远。 (作者单位:聊城大学公益慈善与社会创新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