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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埃落定!“麦富迪”商标之争峰回路转

2020-08-18 1065 返回列表



乖宝集团和曼迪丹羽围绕“麦富迪”商标的纷争最终尘埃落定。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书判定,曼迪丹羽公司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乖宝集团最终胜诉。

 

因旗下宠物食品品牌“麦富迪”被曼迪丹羽注册了第3类“肥皂、洗发液、宠物香波”等商品的商标,乖宝集团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对该商标的注册问题作出重新裁定。而早在2019年11月19日,乖宝集团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涉及“麦富迪”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乖宝集团认为,“麦富迪”品牌在宠物食品等商品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将第三方“麦富迪”的商品与乖宝集团“麦富迪”商品进行混淆,并提交了其所有“麦富迪”引证商标的产品获奖情况、品牌宣传、产品销量等证据。乖宝集团表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诉争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北京知识产权院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 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由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原告乖宝集团的诉讼请求。


2019年12月,乖宝集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曼迪丹羽(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17978193号第3类“麦富迪”商标在“肥皂”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认为,曼迪丹羽(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乖宝宠物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标识近似,但诉争商标核定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国家知识产权局还认为诉争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乖宝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


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麦富迪”已经作为乖宝公司全资子公司字号使用多年,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为广大公众熟知,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曼迪丹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与乖宝公司为同行业经营者,其不仅在关联类别的商品上抢注“麦富迪”商标,同时还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进行申请注册的一贯行为,超出使用需求,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诉争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3 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终审判决认为,在本案中,除诉争商标外,曼迪丹羽公司还在多个商品类别上注册了9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玛氏”、“青柠宜家”、“宝洁Pet”、“协和药业”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曼迪丹羽公司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乖宝宠物集团就“麦富迪”商标所提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资料显示,乖宝宠物食品集团成立于2006年,主要经营产品是犬用猫用主粮、烘干类和冻干类零食、湿粮罐头、咬胶类、洁齿骨6大类2000余个品种,旗下主要品牌有麦富迪、湿鼻子和乖宝等,其中麦富迪品牌旗下品类较多,是乖宝集团的主力品牌。而曼迪丹羽(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07月,是隆力奇旗下的宠物用品品牌,据报道,2014年隆力奇宠物用品业务由曼迪丹羽(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运营,曼迪丹羽品牌定位于中高端,主打天然、绿色的环保理念,面向宠物职业玩家市场,主打宠物香波产品。

 

此前,乖宝集团和曼迪丹羽围绕“麦富迪”商标进行多次纷争,乖宝集团所申诉理由均被驳回,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做出终审判决,乖宝集团得以胜诉,“麦富迪”之争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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