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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行业无证兽医上岗频现,严格兽医行业准入门槛迫在眉急!

2020-09-24 1332 返回列表



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可以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不久前,湖南株洲市民陈先生在宠物狗在当地一家宠物医疗中心做绝育手术后死亡。经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调查,虽然该宠物医疗中心具备动物诊疗许可证,并有一名持有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医生,但当时做手术的“医生”并无兽医师执业证。目前,涉事宠物医疗中心已被停业整顿。

一条宠物狗的死亡,在平常不养宠物的人眼中,似乎无甚大事。但是,对于宠物主人而言,他们常常会把宠物视为自己的家庭成员。失去宠物对主人的打击是巨大的,而心爱的宠物死在手术台上更让他们难以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由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发放。执业兽医应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并且要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以上规定,构成了法律对动物诊疗准入的框架性限制。

不过,现实中仍存在动物医院无证经营或无证人员上岗从事动物诊疗的情况。一些从业者并未经受正规兽医教育,仅凭前辈的“传帮带”就上岗,俨然是“黑兽医”。有的动物医院医疗设施、管理规范不健全,却一个劲儿地忽悠顾客办卡充值,以圈钱敛财为能事。在发生纠纷以后,由于缺乏权威的第三方仲裁机构,动物医疗事故的责任归属也失之于模糊。

因此,严格行业准入,对违反法律的动物医疗机构加大处罚力度,已成为监管者迫在眉睫的任务。如果对违法动物医疗机构处罚不够到位,相关经营者感受不到违法经营的严肃后果,法律就难以构成足够的威慑。很多时候,对于受害宠物主人的维权诉求,监管者要求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建议通过打官司的方式维权,也在无形间增加了维权成本,让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惩戒。

现实而言,制度层面,则要进一步严格宠物医疗准入制度,提高执业兽医的准入门槛,对于宠物医疗工作者而言,不能把动物当成手术刀下毫无感情的物体;监管层面,法律规范理应不打折扣地实施,不能因为宠物医疗“无关人命”而放松管理。同时,宠物医疗的定价机制也有待规范,有关行业组织可以制定行业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开,并在合理定价的基础上出台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宠物是对人们情感意义重大的特殊财产,如何更好地面对,不仅是现代文明意识与时俱进的体现,也是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应有关照。


文章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作者:王钟的

原标题:宠物医院无证执业:“黑兽医”能给动物看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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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师资格证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颁发给个人,表示具有动物诊疗服务相关知识、技能并可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资格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在2012年以前由农业部颁发,之后改为由各省市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颁发。两种式样的证书样式未变,仅证书的右下角公章不同。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分兽医全科资格证书和水生生物资格证书两种,前者颜色为黄色,后者颜色为天蓝色。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者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包括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

农业部组织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承担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符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标准的,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兽医师注册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兽医师执业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真实的,应当发给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姓名、执业范围、受聘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等事项。

具备特定条件,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的机构,在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获工商营业执照后,可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到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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