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司法部、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新闻发布会,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等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以下为发布会文字实录(涉及动物防疫法相关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副局长 曲卫国 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观芳 动物防疫法修改是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项目,现行动物防疫法是自2008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为保障我国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发挥重要的作用。2018年的时候全国人大农委对动物防疫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调研,了解到现行动物防疫法实施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从动物防疫形势看情况比较严峻,主要是我国动物疫病病种多、病原复杂、人畜共患风险存在,而且随着对外贸易和人员交流的增多,境外动物疫病传入风险增大。2018年8月以来非洲猪瘟传入我国,对我国生猪养殖业带来重大影响。 从法律制度看,我国动物防疫还存在制度性缺失。比如缺少净化重点动物疫病的制度设计。净化是消灭特定动物疫病的必经之路,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积极推动全球和区域性动物疫病净化,不少国家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取得成功经验,我们通过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计划也消灭了牛瘟和牛肺疫等疫病。动物疫病净化有其特点,比如需要采取疫病检测、检验检疫、隔离、扑杀等。所以需要法律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又比如说,活畜禽长途调运是监管的薄弱环节,我国70%的重大动物疫病源于动物调运,而现行的动物防疫法中没有规范高风险地区的动物向低风险地区调运。比如养殖经营者防疫意识比较淡薄,法律对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刚性约束不强。基层动物防疫和监管力量不足,兽医制度不完善,难以满足防疫的需要。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通过修改法律予以解决。 同时,修改动物防疫法也具备良好的基础。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动物防疫工作,党中央多次对动物防疫工作提出要求,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提出了动物防疫工作中长期目标、指导思想、原则和基本策略。这些部署和要求都对动物防疫法的修改创造了条件,指明了方向。实践中,农业农村部和各省级部门制定了不少动物防疫的配套法规和规章,在实施中积累了经验。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动物防疫法。 全国人大农委经过两年多的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于2019年形成了修订草案经农委全体会议通过。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后,全国人大农委积极认真学习习总书记有关讲话精神,立即开展了完善修订草案相关工作。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的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食野生动物决定的精神,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并于4月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 修改动物防疫法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直接为动物防疫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第二,动物防疫法为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法治保障。大家知道,动物疫病风险危害畜牧业发展,可能带来养殖畜禽死亡或者生产效益下降,给养殖者带来重大损失,也不利于稳定和高质量的畜产品供给,不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第三,动物防疫法为巩固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这一点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显得尤为重要。动物卫生安全是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内容,动物防疫法是事关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法律。动物疫病与人的传染病密切相关,70%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类,75%的人类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控制住动物疫病,必然会大幅提升公共卫生安全水平。本次修改法律尤其对这方面做出了规定。 中国日报记者 动物防疫法修订中对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是如何规定的,请您介绍一下谢谢。 王功民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是影响动物防疫成效、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一项重要因素,是动物防疫监管链条中的一个关键环节。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确立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总体思路和基本要求。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大力推进了体系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当前部分地方在推进无害化处理工作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责任意识不够到位、体系布局不够合理、保障措施不够完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等情况,部分问题亟待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和解决。 人民日报记者 杨合庆 经济日报记者 王功民 我国肉类和禽蛋产量稳居世界第一,奶类产量世界第五。其中,生猪常年饲养量(存栏+出栏)超过10亿头,占全世界的一半,肉羊和家禽饲养量均占全世界的三分之一,饲养量非常大。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畜禽养殖的健康发展,但生产经营的主体分散,养殖方式落后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变。比如,2019年全国年出栏500头以上生猪规模化率为53%。从事生猪饲养的养殖场户在全国约有2200万家,但是规模场户不到18万家,占比不足1%。这也就意味着,全国超过99%的生猪养殖户年出栏占比还不到一半。面对如此庞大的饲养规模和生产经营主体,以及相对落后的养殖方式,做好动物防疫工作责任非常重大,任务十分艰巨,必须要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动物防疫队伍。 2005年国家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后,我国动物防疫的机构设置大体维持了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的“三驾马车”的构架,动物防疫的各项制度措施能够基本落实。但近年来,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总体平稳,县乡公共管理机构调整,加之一些地方对动物防疫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基层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和防疫体系受到了较大的影响,弱化趋势明显。尤其是非洲猪瘟疫情传入我国之后,动物防疫体系不健全、工作机制不畅、业务能力不强、条件保障不足等短板弱项更加进一步暴露,已经成为动物防疫工作中的突出短板和问题,与我国庞大的畜禽饲养规模和动物防疫需求相比严重不相匹配。本次修订针对当前动物防疫体系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法律层面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稳定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加强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是维护动物防疫机构框架。按照中央改革的要求,规范设定行业管理与监管执法主体,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法定责任,充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技术支撑、指导等方面的职责。 二是稳定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在总则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在保障措施中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向乡镇或特定区域派驻机构人员。 三是加强动物防疫条件保障。在经费保障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对动物防疫及其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给予补偿。在条件保障方面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检疫工作条件“。 四是提升基层防疫人员的待遇。除了表彰奖励外,规定动物防疫人员依法享有保险、补助或抚恤、医疗卫生津贴等待遇。地方人民政府应保障基层防疫人员合理劳务报酬。 南方都市报记者 王观芳 你提到的这个问题很重要。防治野生动物源头和传播节点的人畜共患病,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重要方面。本次修法加强野生动物检疫,着力防止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和人类之间的传染病传播,主要有:一是利用野生动物应当先检疫。明确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二是完善检疫规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野生动物检疫规程缺失的问题,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补上防止野生动物疫病传播的短板。三是加强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根据需要合理布局监测站点;野生动物保护、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预测、预报,并定期互通情况,紧急情况要及时通报。四是染疫野生动物的处置。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野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处置;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五是建立联防联控机制。从前面关于防控人畜共患病、以及刚才关于规范野生动物检疫的介绍中可以看出,本法注重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动物防疫的很多工作需要多部门参加,尤其是本次修法增加了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参加,有利于统筹做好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和人的疫病防控工作。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杨合庆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同时,犬只伤人、传播狂犬病的事情时有发生,有时候甚至造成人的死亡,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十分关注。在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许多意见都是关于加强养犬管理方面的。对这个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了反复研究。应当看到,我们国家不同地区之间,城市和农村之间情况有很大的不同。据我们初步统计,目前全国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05个设区的市制定了养犬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有的地方还制定了不只一部,一共是137部,各地的养犬管理措施也不尽相同,有较大区别。 成都商报记者 王功民 中国网记者 杨合庆 往期回顾 中国兽医发布由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主管,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主办,《中国动物检疫》编辑部承办。欢迎您积极投稿、建言献策,投稿邮箱:zgsyfb@cahec.cn,联系电话:0532-85623545。 点开二维码图片 关注中国兽医发布